詆譭商譽與名譽權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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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詆譭商譽與名譽權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詆譭商譽與名譽權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1、權利主體不同

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2、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

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並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後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如果公民的榮譽稱號被合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也就喪失了,但名譽權不會喪失。需要説明的是,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並不一定隨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喪失。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死者名譽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二、詆譭他人商譽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是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關鍵把握是否為競爭對手。如果營業員甲因乙廠不向其支付銷售推廣勞務費,在顧客向其詢問乙廠的產品時説乙廠的產品不好,這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是典型的民事侵權行為。

經營者通過兩種途徑實施此行為:一是經營者親自實施,二是經營者通過他人或者利用他人實施。但需要注意,其他非經營者實施的侵害他人商譽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可構成共同侵權人。例如,新聞單位被利用和唆使侵害他人商譽,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而非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這裏,注意與虛假宣傳行為在主體上的區別,前者絕對強調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而後者即使廣告經營者也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行為手段是捏造、散佈虛假事實

(1)侵權者一般具有捏造事實,而且散佈所捏造的事實的行為。注意,捏造散佈行為應當為第三人所知曉,否則不能認定為損害,至於第三人的範圍有多大,則並不影響定性。如甲燈具廠為了爭奪客户,捏造乙燈具廠偷工減料的事實,只告訴了幾家客户。本案中雖然甲廠只在有限範圍內傳播,但已經為第三人所知曉,並針對乙廠的商譽,因此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散佈的事實必須是虛假的。如果是真實的事實,那就不是此行為。例如,甲廠曾經因產品質量問題受到工商局的查處,後來乙廠在拓展業務時一直向客户提起這件事情,甲廠表示抗議,但是該行為卻不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3.行為人出於主觀故意,目的是為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這裏注意詆譭他人商譽行為的主觀狀態是故意,過失是不可能構成本行為。因為其具有目的性,過失行為不可能具有目的性。

4.侵害的客體一般是特定主體的商譽

所謂商譽是指經營者在消費者。心目中的良好印象,是消費者對經營者及其產品所作的主觀評價,一般是指正面的評價。

詆譭他人商譽行為一般是針對一個或者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如果捏造、散佈的虛假事實不能與特定的經營者相聯繫,則不能認為侵犯了主體的商譽。雖然沒有明確指名,但公眾可以推知的,也構成侵害特定商譽。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商家為了突出自己產品的賣點特色,來進行詆譭其他商家的產品,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情節不嚴重的,按照治安進行處理,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不但要賠償鉅款給對方,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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