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權的含義與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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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權的含義與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榮譽權的含義與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榮譽權,是指公民(包括殘疾公民)或法人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權利。榮譽權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1.榮譽保持權。這是指榮譽的獲得者享有的保持其榮譽的權利。各種榮譽,如勞動模範、戰鬥英雄、榮譽市民、優秀殘疾人等一經有關組織正式作出並授予,其獲得者就對該榮譽享有保持權,非經法定程序並由法定機關予以剝奪外,任何他人對這種榮譽都不能予以剝奪。 2.精神利益支配權。這是指榮譽的獲得者對其所獲得的榮譽中的精神利益享有自主支配的權利。榮譽中的精神利益,是指榮譽獲得者因獲得榮譽而享有的受到尊敬、崇拜、榮耀、滿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榮譽權人對這種精神利益具有支配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如體操王子李寧曾獲得各種榮譽,其利用這些榮譽,經營體育用品,就屬於對自己榮譽的精神利益的支配,他人不得干涉。 3.物質利益獲得權。有的榮譽本身不含有物質利益,如授予 某人榮譽教授稱號;有的榮譽卻含有物質利益,如全國勞動模範。在榮譽附隨物質利益的場合,榮譽權人有權得到該物質利益,並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對該物質利益進行使用。有的地方和單位,錯誤地理解榮譽的含義,認為獲得榮譽的人思想先進,應當好好表現表現,所以要求其將所得的物質獎勵捐出。這種作法是錯誤的,它侵犯了榮譽權的的物質利益獲得權。

名譽權,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它與名譽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榮譽是社會組織給予的一種評價,而不是一般的社會評價。名譽作為一種社會評價,它的來源是公眾。而榮譽不是公眾的評價,它是由政府、社團、所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對特定人給予的評價。第二,榮譽是一種積極的評價,而不包括消極的評價。名譽作為社會公眾對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華、業績等的綜合評價,既包括對一個人的積極評價,也包括對一個人的消極評價。但是榮譽作為一種社會評價,其肯定是積極的評價,即它是對一個人肯定性的、褒揚性的評價。第三,榮譽是社會組織給予的正式評價,而不是隨意的評價。名譽這種社會評價是社會公眾進行的自由的、隨意的評價,而榮譽則不同,它必須是社會組織對一個人基於其某方面突出表現或貢獻而作出的正式評價。

綜上所述,榮譽權是指所屬人獲得的能夠保持和支配的權利,它所帶來的利益是屬於所屬人的,所屬人有權力保持和支配;名譽權是指對個人品德或者是信譽和形象做出評價,二者均受到法律的保護。二者的區別就在於榮譽是某個具體的組織或者是國家給予的,而名譽可以是社會,也可以是個人做出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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