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屬不屬於名譽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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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名頂替屬不屬於名譽權侵犯?

冒名頂替屬不屬於名譽權侵犯?

屬於侵犯名譽權中的侵犯姓名權行為,侵犯姓名權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從法律上來講,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當然,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户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比如説筆名、藝名等等。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侵權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對於冒名頂替的情況是否構成犯罪行為,應當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如果利用他人的姓名進行招搖撞騙的,則構成了招搖撞騙罪,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沒有造成犯罪事實的,可以進行賠禮道歉後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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