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的管轄權地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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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條對地域管轄作了明確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

冒名頂替罪的管轄權地怎麼確定?

(1)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犯罪地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內的,這幾個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有管轄權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理論根據在於:

①犯罪地是犯罪證據集中的地方,便於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也便於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核實證據,正確及時地審判案件;

②犯罪地的人民羣眾最關心本地所發生的案件的審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便於當地羣眾去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同時發揮人民法院庭審的教育作用;

③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自己轄區內發生的各種犯罪案件,便於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況,研究總結犯罪的特點、規律和趨勢,提出防範的建議和措施,搞好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

(2)如果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最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實踐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竄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羣眾更加了解案情,對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羣眾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審判的;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或者管制,而應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觸犯了刑事案件也要確定管轄的法院才能對此案件進行判決,一般的情形都會由犯罪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但如果存在特殊的情況,那麼所存在的管轄地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依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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