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誹謗自訴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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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誹謗自訴是否符合規定

近年來,我國在經濟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國家也越來越關注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到被別人誹謗這樣的情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誹謗情節嚴重就會構成犯罪,那麼在我國誹謗自訴是否符合規定呢?我們來關注下相關內容。

一、自訴案件的特徵是什麼

1、從訴訟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擔訴訟。

2、從犯罪客體來看,主要是侵犯公民個人權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3、從起訴對象看,自訴案件多數是性質不太嚴重,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相對於公訴案件較小的案件。

二、誹謗屬於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由此可見,誹謗是自述案件。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為誹謗罪本身是一個相對來説較輕的罪名,給社會帶來的危害也相對較小,被害人和代理人完全有能力依靠自身的力量進行訴訟,誹謗行為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權,誹謗罪也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罪名,這也是主要考慮到當事人的自身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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