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 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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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公民的名譽權是不可以侵犯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卻經常發生,那麼大家知道一般情況下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都有哪些嗎?下面,本站小編來跟大家聊聊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以及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後果是怎樣的

一、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1、侮辱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漫畫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表現形式有:

(1)以口頭語言或動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書面語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誹謗行為;

誹謗,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散佈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人明知所散佈的事實是虛構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達到貶損他人名譽而仍然散佈的行為;所謂“過失”,是指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人不知所散佈的事實是虛假的,但因可以達到攻擊目的而貶損他人名譽或因好奇而散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不是虛假的,散佈這些事實涉及隱私,其目的是為了貶損其名譽的,亦可因泄漏個人隱私貶損他人名譽而承擔侵權責任。

誹謗的表現形式有:

(1)語言誹謗。如通過口頭語言將捏造的事實加以散佈,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2)文字、漫畫誹謗。如通過撰寫文章或繪製漫畫,捏造事實並加以散佈,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二、侵犯名譽權要承擔什麼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當名譽權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並且賠償損失,要是侵權人依然不停止侵權行為,我們最好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是你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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