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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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哪些行為構成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不以本罪論處。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哪些行為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

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以上就是哪些行為構成誹謗罪,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生活中,誹謗行為還是非常常見的,但是判斷該行為到底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甚至是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的犯罪行為,對受害人來説,是一項不可能獨立完成的任務。這也導致很多受害人不知道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遇到這種情況,您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如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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