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告我誹謗罪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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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告我誹謗罪怎麼解決

法律中有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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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告我誹謗罪怎麼辦

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依法向法院提交能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九)物證;
(十)書證;
(十一)證人證言;
(十二)被害人陳述;
(十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十四)鑑定意見;
(十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十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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