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女兒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想跟女兒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改姓名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
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二、變更姓名的條件有哪些
(1)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①因血緣關係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的;
②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關係變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⑤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①由乳名改為學名的;
②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⑤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⑧婦女稱氏改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三、不予變更姓名的人員有哪些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正在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4)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我國現在是保證每一個公民合法更改姓名的權利,只要是想要更改姓名,並且當事人也是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自行去户籍部門更改姓名,如果當事人是屬於未成年人,想要更改姓名,是需要當事人的代理人去帶當事人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