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侮辱誹謗罪管轄權地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一、網絡侮辱誹謗罪管轄權地如何確定?

網絡侮辱誹謗罪管轄權地如何確定?

1、網絡行為的目的地。

網絡行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為人使網絡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送信息、數據,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管轄的基礎。

2、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

網絡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設備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服務器等設備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為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因此網絡誹謗管轄地可以是在犯罪行為實施地。

二、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3、行為人必須有捏造一些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4、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

(1)是言語散佈;

(2)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

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綜合上面所説的,網絡侮辱誹謗罪是屬於自訴的案件,一般是需要本人親自到法院起訴處理,而在選擇管轄地時也要確定是屬於犯罪行為的實施地,或網絡行為的目的地,只要確定清楚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案件,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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