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誹謗罪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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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罪與誹謗罪嚴重嗎?

侮辱罪與誹謗罪嚴重嗎?

嚴重,侮辱和誹謗他人情節嚴重都構成犯罪,區別在於:第一、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誹謗罪只能口頭或者,而不涉及暴力。侮辱罪既可以口頭,也包括使用暴力。

第二、行為表現不同。誹謗罪侵害他人是通過捏造信息來完成的。而侮辱罪,則可以通過具體真實的事實,來對他人名譽與人格進行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是什麼?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根據法律的相關的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侮辱是對他人的人格和尊嚴造成傷害,通常不會區分用什麼方式。誹謗通俗的講為造謠,是指對於別人沒有做過的事情進行編造,同時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傷害。區別在於侮辱強調的是人格和尊嚴的傷害。而誹謗強調的是傷害他人人格和尊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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