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如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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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名譽權如何定罪的?

侵犯名譽權如何定罪的?

侵害名譽權涉嫌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法律上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協助。

損壞他人名譽罪,也可能會構成誹謗罪等等,視情節而定,損壞他人名譽罪人民法院會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辱罵他人行為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侵犯名譽權舉證的原則有什麼?

在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三、名譽權糾紛訴訟程序有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侵犯名譽權按照誹謗罪定罪,侵權責任中的舉證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日常所説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類原則是處理民事糾紛時所應用的主要原則,訴訟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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