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學生在教摔跤一個受傷責任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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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個學生在教摔跤一個受傷責任誰負責?

兩個學生在教摔跤一個受傷責任誰負責?

1、兩個學生在教摔跤一個受傷責任由學校承擔相關的責任。學生在學校受傷,如果學生交有意外傷害人身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得到保險賠償不能免除學校等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2、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學校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負責任,例如學生之間擠倒現象是常有的現象,學校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工作存在疏忽,應予適用該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此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週歲以下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人。

二、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為過錯責任。

2、未成年學生受到損害和未成年學生造成他人損害兩種情形下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的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在處理學生傷害案件中,公平責任原則在一定條件下也應當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給予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學校的責任承擔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在校的學生如果存在着一些人身損害,而且是由於學校沒有盡到相關責任所導致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承擔相關的過錯責任,當然了,有保險的情況之下的話,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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