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網絡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行為不同、侵害的法益不同等。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46條明確規定,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適用公訴程序。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三、四條規定,同一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第246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認定為《刑法》第246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定罪處罰。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要是需要對一個行為進行尋釁滋事犯罪認定的話,那麼就需要從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入手,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只有同時滿足的,那麼才能斷定一個行為是構成了尋釁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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