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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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符合什麼條件

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其備四個要件:

(一)須有違約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於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

(二)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係。違約人僅對由於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範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範圍,《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就是對一般法定賠償的規定。特別法定賠償指由法律基於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關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的規定,就是特殊的懲罰性賠償。在這二種賠償範圍的關係上,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適用,特別法定賠償優先於一般法定賠償適用。

從以上的內容中可以瞭解到,要想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則必須要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而現實中常見的一些免責事由,主要就是不可抗力、政府政策等等。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即使造成了對方損害的,也是可以不用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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