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的性質與特點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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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權的性質與特點有什麼?

人格權的性質與特點有什麼?

1、人格權是作為民事主體資格所必備的權利。民事主體只有具有人格權,才能實現人格的獨立與自由,才能成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一種權利。人格權始終與民事主體相伴而客觀存在,不能轉讓、拋棄、繼承,隨着權利主體的消亡而消滅。

3、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體人格利益。

4、人格權是由法律確認的。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並不是與生俱來就自然享有人格權,其人格權都是法律賦予的。

二、人格權的特徵有什麼?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人格權主要有以下特徵:

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權利。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從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權。其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為,而是由法律直接賦予。作為一種固有權利,人格權與民事主體相伴始終。當然,人格權在性質上仍是一種法定權利,人格利益的保護範圍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為權利人所實際享有。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民事權利。一方面,人格權是民事主體資格得以維持的前提,人格權的闕如,將導致民事主體資格的虛化;另一方面,從其權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項人格權皆須以具體的民事主體為依託,並藉此表現其價值和個性。在具體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權的專屬性集中體現在對權利的放棄、轉讓和繼承的限制中。

3、人格權以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其客體。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與有形的財產利益不同,人格利益,無論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在很大程度上皆體現於精神範疇;都是行為與精神活動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

人格權具有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雙重屬性,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人格權伴隨着特定的民事主體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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