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骨折評殘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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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骨折評殘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上骨折評殘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發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2006)了,這是新的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工傷評殘的標準和規定是:

1、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進行傷殘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七級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覆積液;

八級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九級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十級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傷殘後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上對於工傷後骨折評殘的標準,是按照工傷的受傷嚴重程度來對其進行分類的,一般參照的標準都是以受工傷的人生活自理程度來作為基本判定點。一般所熟知的工傷傷殘級別的標準是按照十個等級來進行劃分,然後其中有着詳細的工傷級別對應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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