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人可以驅趕有居住權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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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產權人可以驅趕有居住權的人嗎?

房屋產權人可以驅趕有居住權的人嗎

產權人可以驅趕有居住權的人。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所以產權人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報警解決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屬於支配權的一種。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若沒有正當理由,產權人無權驅趕有居住權的人,比如在簽了房屋租賃合同以後,承租人就有權利居住在承租房中,除非承租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或者有不可抗力因素,才能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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