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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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

1、始期與終期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以成立為始期,消滅為終期。在我國,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立之時是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所注的日期;機關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的成立之時,是主管機關批准法人設立之日。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期,應是法人清算完結登記註銷之日,所以,對“終止”不應理解為法人停止活動之日。法人在終止時,若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必須經過清算,否則不能消滅。據此,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期為法人的消滅。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

由於法人是自然人為了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與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個法人之間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基於自然人的天然屬性而專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內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繼承權、扶養請求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因自然屬性無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保護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83條規定,機關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3)目的事業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以其目的事業為限,在以登記設立的法人,該範圍以登記為準。民法典第86條規定: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根據《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的規定,該項限制有被淡化的傾向。即只要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法人超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應屬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説,對法人的目的事業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項,而不是核准經營的事項。

綜上所述,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大家應該已經也有所瞭解。當然,設立公司是一個繁雜的法律程序,法人只是公司存在的基礎。要建立一個完整、合法的公司,還需要進行税務、保險、工商註冊等等複雜的內容。當下,最流行且最保險的方式便是尋找一家合適的律所,通過律所設立公司,不僅省力而且免去大量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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