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證買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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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則是:
學生證乘車時間限制是每年寒假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其餘時間不得發售學生票。不得在非學生票發售期的時間內購票學生票發售期的學生票。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二十條 
在普通大專院校(含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大學),軍事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小學生憑書面證明),每年可購買家庭至院校(實習地點)之間四次單程的學生票。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學生票限於使用普通旅客列車硬座和動車組列車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車硬卧時應當補收票價差額。
華僑學生和港澳台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
發售學生票時應以近徑路或換乘次數少的列車發售。
下列情況不能發售學生票:
一、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二、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三、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四、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註冊的;
五、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六、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

學生證買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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