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哪些關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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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我國有哪些關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制度

我國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的是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

特殊規定:

(1)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2)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

(3)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2、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4、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5、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3條規定,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47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由標籤、説明書和包裝。第48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説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6、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產真可以對其生產的不符合標準的食品進行召回,但是食品經營者沒有召回權,食品經營者發現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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