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聯營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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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關於聯營制度有哪些?

我國除了上班族還有個體户存在,身邊不拿發現自己的身邊的個體户,此外最為常見的也就是承包經營户。為了規範個體户經營運作,便於管理和監督而制訂了一系列聯營制度,那法律的關於聯營制度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關於聯營制度有哪些

《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聯營制度的規定。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實體型聯營、合同型聯營和合夥型聯營。

1、實體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2、合同型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型聯營,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在本聯營單位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聯營,需要簽訂聯營合同,聯營合同,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關於聯營合同的訂立,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對於合夥型聯營,合同的訂立除按《民法典》規定外,還適用《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合夥企業法》

第四條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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