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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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糾紛的處理,作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旅遊投訴,並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二是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三是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可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四是糾紛中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旅遊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政府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作了規定。

對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的必要性

旅遊消費是最終的消費,也是大眾化的消費。因此,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難免發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由於旅遊業包括吃、住、行、遊、購、娛六大要素,涉及一百一十多個行業,同時還涉及工商、安監、公安、消防、衞生、交通、質監等二十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責。當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時,往往會遇到不知道向哪個部門投訴的現象,如在旅遊過程中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等,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維護。所以本法在對旅遊業管理體制的規定上,採取了與其他許多法律略有不同的規定方式,即沒有規定由一個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而是明確在中央一級,由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在地方,則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因此,有關旅遊者投訴的受理、處理等工作,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切實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糾紛解決途徑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糾紛的解決途徑作了規定。

對旅遊糾紛解決途徑作出規定的必要性

所謂糾紛解決途徑,也稱糾紛解決方式,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以後,通過什麼途徑或者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爭議。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都是旅遊活動的參與者,在彼此的合作、交易過程中,因各種主客觀因素,難免產生這樣或者那樣的爭議,正如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其他領域經常發生糾紛一樣。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屬於正常的社會現象,而並不是什麼大逆不道、驚世駭俗之事。從立法機關的角度考慮,一方面需要平靜、理性地看待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另一方面則要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為這些糾紛的處理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設立相應的糾紛解決途徑,建立相應的糾紛處理機制。因此,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解決途徑作出規定,對於保障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乃至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糾紛調解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作了規定。

第九十四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者一方推選代表人參加糾紛解決活動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推選代表人參加糾紛解決活動作了規定。

以上便是與旅遊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問題,確實旅遊是現代人較為喜愛的一種生活方式,而且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旅遊,不管是國內遊還是出國遊都可能會出現糾紛。所以熟悉與旅遊糾紛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愛好出行的朋友來説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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