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被判定價格欺詐處罰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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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被判定價格欺詐處罰多少錢?

店被判定價格欺詐處罰多少錢?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第七條規定:

(一)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價格欺詐處罰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價格欺詐處罰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所以,價格欺詐處罰金額沒有最高標準規定,按照進行欺詐行為者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價格欺詐處罰金額的處罰。

二、被欺詐者可以主張的價格欺詐賠償金額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按法律規定的話,也就是如果作為消費者的確受到了商家的價格欺詐行為,就可以主張的價格欺詐賠償金額為消費金額的三倍;

(二)如果消費者的消費金額不足500元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價格欺詐賠償的金額為500。

三、價格欺詐的13種行為

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價格欺詐就是屬於經營者利用不合法的方式欺負消費者,這種行為已經算是構成了違法,一般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罰款,而對於罰款的標準就會按照經營者違法的所得金額來進行處理,從而保障到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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