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 - 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怎麼處理?

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怎麼處理?

合同上有註明如果設備被損害怎麼賠償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的話,打官司,有物流公司和駕駛員共同承擔,如果駕駛員隸屬於物流公司,也可以考慮讓物流公司全部承擔。

法律依據是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誰來承擔責任

輸途中貨物的損失應該由商業公司承擔。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判斷保價條款是否有效應主要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1、締約雙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目的在於對一些行業、部門因具有一定壟斷、優勢地位,迫使對方簽定不平等條款的情況加以規制。因為如果格式條款提供者處於壟斷或事實上的壟斷地位,則相對人的契約自由尤其是選擇締約對象以及決定格式條款內容方面的自由喪失殆盡,因此應從嚴認定此種情況下格式條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體之間的交涉力量大致相當,對有效性的判斷可以從寬掌握。本案中,原、被告既非有一方處於弱勢地位,也無一方具有壟斷或優勢地位,屬於平等的地位關係。

2、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在貨物運輸合同中,由於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於所運輸的貨物承擔較大的風險,收取的運費與貨物價值通常相差甚遠,承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在運輸合同中通常都訂有保價條款,目的在於督促託運人及時準確地申報貨物價值,以實現雙方在風險分擔上的公平。這種做法已經成為貨物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絕大多數國家貨物運輸法律及國際運輸多邊條約都對此有規定。比如我國已經參加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規定,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我國法律也不例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針對貨運合同專門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對賠償限額進行約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相關條文進一步明確了賠償限額。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關於貨物毀損、滅失賠償額的約定並非顯失公平的條款。

3、格式條款之訂立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有關格式條款無效之情形。首先,本案運輸協議第二條未有通過欺詐、脅迫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形,故而其未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其次,該條款並未規定若被告造成原告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原告財產損失,被告可以免責,故而其亦未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再次,運輸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價關係,即託運人給付保價費用並聲明貨物價值,如在運輸過程中產生貨損的情況,承運人按照聲明價格進行賠償。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承運人承擔少於託運人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賠償金額,然其一方面並未完全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在發生貨損的情況下,承運人仍需按照聲明價格賠償;另一方面,該條款也免除了託運人對於貨物價值的證明責任:如若發生貨損,託運人能迅速按照聲明價格計算損失並要求承運人賠償,故對雙方而言,該格式條款系雙贏之規定。

4、是否盡到提示與説明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判斷合理方式,可以綜合考慮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序、提起注意的時間、提起注意的程度這五個因素[3]。“合理方式”在不同情況下其確定的標準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將格式條款印在運單正面醒目的位置,在條款下方設有簽字欄,原告完全可以在填寫運單的過程中注意到該條款,並且在審理中也瞭解到,被告向原告講解了報價條款的內容,故被告已經盡到了提示和説明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運輸一批貨物的時候是很容易出現損壞的現象,因此,駕駛員在運輸之間就必須要與物流公司簽訂一份合同,就特別要註明貨物損失由誰來賠償,什麼情況自己賠償,什麼情況由公司賠償,這樣發生事情的時候自己才不會受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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