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資多少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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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的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兩種活動。司法解釋規定了具體的追訴標準: 聚眾賭博行為中,在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的情況下,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即構成賭博罪。
組織中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無論費用多少和賭資金額多少,均構成賭博罪。以賭博為業的,無論賭資或獲利多少,只要為了營利而以賭博為常習常業均構成賭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