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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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方法一般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些方法具體是怎樣操作的呢?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物業管理糾紛解決

糾紛發生的原因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糾紛可能因各種具體原因而發生,但從根本上説,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一)我國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業管理是業主對物業進行自治管理的活動,是一項產權人對財產特別是共有財產進行處置的活動。業主作為產權人當然地享有物業的管理權,業主有權決定是否聘請、聘請哪家物業管理公司;而從另一方面而言,隨着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成為一種趨勢,但即使如此,從物業管理公司角度看,物業管理也是一種服務,是接受委託、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服務的一種活動。但實際上,一方面,幾乎所有的相關法規、規章均規定業主需要聘請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長的章節來規定物業公司的權利義務,甚至連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都需要物業公司參與。另一方面,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正確把握自己的“定位”,經常人為造成主僕顛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區當作自己的“獨立王國”,侵害業主權益。

(二)我國現有物業管理模式固然是導致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但因為物業管理模式的形成與國家相關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關係,所以進一步,應當看到我國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糾紛多發又難處理的主要原因。

2003年6月8日,《物業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對外公佈,並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物業管理的專門法規,此前僅有建設部1994年的33號令,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對物業管理進行規範,1995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涉及物業管理的規範。

物業管理在我國是一個新興行業,由於法律規範未能對物業管理中各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以及政府部門的法律關係做出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和一般業主對於物業管理的認識存在很大的錯位。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有越位之舉,或直接侵犯業主權利,或者違反了法律,例如物業公司強制拆除小區內違章建築等;業主一方也經常因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業主侵犯自己權利而遷怒於物業管理企業,比如,鄰居之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糾紛,不適當地以物業公司為被告起訴等等。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糾紛的多髮根本的原因在於人們對於物業管理認識不足,各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確,而這些又是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以及相關法律規範不健全尤其是對物業管理中各方權利義務關係規定不明確導致的。

一、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二、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説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一)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三、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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