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超過30天沒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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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超過30天沒去辦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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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超過30天沒辦

出生醫學證明一個月沒辦理,可向孩子分娩的醫院或由縣級衞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申請補辦。

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監護人填寫《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

2.助產單位相關原始病歷複印件或接生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3.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正反面均需複印),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4.若《出生醫學證明》遺失需提供媒體登報公示資料。

5.生育證資料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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