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一起監護人怎麼證明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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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一起監護人怎麼證明關係

一、户口不在一起監護人怎麼證明關係

户口不在一起,證明親子關係的途徑(包括,但不限於):

1,找到當事人以前户口遷出前的老户口本,上面有當事人父母及當事人的詳細户籍信息(何時出生申報,親屬關係、何時遷走等);

2,如果找不到原先的户口本了,可以去父親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户籍關係證明;

3,也可以去父親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憑當事人的身份證、老户口本等,要求出具親屬關係證明;

4,還可以通過證明和父親其他子女或者母親的關係來間接證明當事人和父親的親屬關係。(醫學證明)

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不在一個户口本上,這也不影響雙方的監護關係,如果想要證明雙方的監護關係,可以通過醫學證明來證明雙方之間的親屬關係。如果説之前是在一個户口,但是後來進行遷出的話,那麼只要找出遷移的相關信息也可以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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