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社會撫養費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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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社會撫養費有哪些規定?

一、婁底社會撫養費有哪些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按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其上年度總收入的30%徵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其上年度總收入的40%徵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其上年度總收入的2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徵收;

(四)非婚生育、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徵收;

(五)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後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徵收標準的2倍徵收。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是哪些?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所以最終是按照地區的年均人收入來決定的,如果是農村,他的收入比他農村所在地的居民人均純收入還要低,那麼都是按照這個純收入來徵收的,如果是符合生一個子女,但是他又沒有取得生育證就生育的,通常都是按照他去年收入的30%來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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