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被取消 - 締約過失責任由誰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近年來網購越來越熱,消費者通過網上購物來滿足日常用品需求。但是與此同時,網絡賣家、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增多。針對網絡糾紛問題,本為整理了一起消費者網絡商家之間發生糾紛的案例,為大家分析締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的問題,僅作參考。

訂單被取消,締約過失責任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今年1月初,“1號店”網站的中國銀行貴金屬旗艦店銷售收藏金條出現超低價金條銷售“烏龍”信息,使得消費者迅速作出反應,紛紛下單訂購併付款。但原本“商品在下單後1-2天內發出”的承諾卻未兑現,消費者等來的是“1號店”的短信通知:因系統問題訂購無效,故訂單取消,支付金額退回,每張訂單100元返利餘額作為補償。但“1號店”這樣的短信通知難以説服網購金條的消費者,其中魯先生等六位消費者將“1號店”告上法庭。“1號店”辯解,被告只是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其只是提供服務,不是賣方;即便是賣方,原告下單行為只構成要約,合同尚未成立;本案發生原因是因“1號店”網站系統升級過程中發生故障,導致已被中國銀行(入駐商家)因價格標識錯誤而撤銷下架的金條商品錯誤上架,而引發消費者進行錯誤訂購。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下訂單為要約行為,因被告或者旗艦店未作出有效承諾,故該網絡購物合同尚未成立。本案中,原告所下訂單的交易對象為旗艦店,假設系旗艦店發出的商品信息,則該信息已構成要約邀請,在原告完全按照要約邀請下單即發出要約後,旗艦店又取消訂單拒絕承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締約過失,應當向原告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因審理中被告明確表示拒絕向原告披露旗艦店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旗艦店的締約過失責任應由被告先行賠付。審理中被告自認該商品信息系因被告自身系統升級發生故障導致已下架商品以低價格上架,致使原告下單,對此被告未舉證證明;即使被告所述屬實,被告也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瑕疵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糾紛產生的原因、被告過錯的樣態、原告付款的數額及其維權的成本和難度等因素,按照社會一般公平觀念所能普遍接受的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的數額,對涉及的六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魯先生等六原告要求被告“1號店”交付實物或者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訴訟請求;被告“1號店”分別賠償魯先生等六原告直接損失2196元至4461元不等。

以上內容是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希望對各位讀者朋友瞭解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的相關法律知識有所幫助。在此,本站小編建議消費者應提高保護自身權利的法律意識,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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