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1W

先大致説一下兩者的含義。締約過失責任一般是指違反了一些先義務,導致的責任,通常是導致一方受損,而且大多數情形是雙方並沒有簽訂合同的。而違約責任是什麼相信大家都懂的。這裏舉一個例子方便大家理解締約過失責任。例如,韓國的王某準備從中國購買機器設備,為了節省時間。王某事先給幾個廠家電郵了自己的需求和可以承受的價格。最後只有周某同意了。兩人就約定了在本月17號在中國簽訂合同,並且簽訂書面合同為合同生效要件。王某於16號下午過來中國,並在賓館住下但是臨時收到周某的通知:“萬分抱歉,機器設備昨天已經賣給別人了,你不用過來了。”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了。首先兩人的合同是沒有正式簽訂。其次是周某存在過錯,不守承諾還通知太晚了。而且因為通知太晚了,導致王某機票賓館等費用的損失。相信通過這個例子,大家對締約過失有了大概的認識吧。也明白了它與違約責任的關係了。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那麼以下舉一個例子,合同成立後的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例如,中國的周某帶領團隊到日本一間公司簽訂水果買賣合同。因為日本公司太晚通知周某有關運輸條件一事,導致周某沒有及時準備好,這能臨時更換價格很貴的運輸船。但在周某回國的時候,水果大部分已經腐爛了。首先這肯定是一個締約過失責任,還涉及到違約責任。因為腐爛的水果是不可能達到周某的正常的預期目的。所以周某可以同時主張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