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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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兩者出現的時間不相同。締約上的過失責任出現在合同締結的階段,而違約責任一般是發生在合同生效之後。
2、兩者的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其實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它的目的在於解決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另一方利益損失的;而違約責任則可以是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如當事人是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約定好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兩者的賠償範圍不相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賠償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以求恢復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是賠償當事人的期待的利益損失,目的是達到例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下;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是通過支付違約金等形式。
4、兩者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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