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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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區別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區別有哪些?

(一) 產生的依據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締結合同中基於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而產生的責任;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於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債務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對約定義務的違反,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

(二) 責任保護的利益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為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並基於這種特殊的信賴關係期望通過合同的訂立、履行去實現合同目的過程中產生的信賴利益。

(三) 對於信賴利益的損失的區別

所謂信賴利益是指當事人信賴其與對方簽訂有效合同而產生的利益,依民法一般原理應給當事人予以補償,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若無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則難以建立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制度,從而使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信賴利益失去法律保護。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後所獲得的利益。

(四) 責任的性質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不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並且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也是法律規定,即賠償損失,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這是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形式,約定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數額、計算辦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性質不同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範圍不同

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

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這兩者的區別是產生的根源不同,要保護的對象不同,法律上性質的不同,產生的時間階段不同,對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不同,能夠超過的賠償限制不同,在是否能自由約定數額上也不同。它們分別發生在合同簽訂的時刻和合同成立以後,前者是希望賠償儘量能彌補損失而後者是賠償後續的損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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