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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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嗎?

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嗎?

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這就是一般情況來説的,但在實際生活中,保證人也可能獲得一定的好處。這主要是因為由於保證人提供保證,使債權債務關係得以順利建立,故訂立保證合同的同時,債務人出於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給予保證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處。但這是屬於合同效力以外的問題,不屬於保證合同關係的內容,因而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無償性。

二、法律責任

《擔保法解釋》規定,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保證合同也就喪失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保證人按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其責任方式為賠償損失(《擔保法》第5條,《擔保法解釋》第4條後端、第7條、第8條)。其賠償範圍是債權人相信保證合同有效但實際上卻無效所受的損失,即信賴利益的賠償。在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該信賴利益的賠償表現為:

(一)締約費用,包括郵電費用、赴訂約地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準備接受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債權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

(四)喪失得到合格保證人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

前三項為直接損失,在所立保證為一般保證或者連帶責任保證中均無區別。後一項為間接損失,在所立保證為一般保證的場合,只要未出現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的事實,債權人就不存在該間接損失,保證人不負賠償間接損失之責;在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的情況下,債權人因保證合同無效而遭受該間接損失,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具體數額依個案而定。在所立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場合,債務人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能履行時均產生違約責任,保證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均負相應的責任,具體數額亦需依個案而定。

保證合同必須涉及到擔保的相關情況,在對保證合同進行簽訂時,相關的條款必須符合擔保法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將保證合同的相關條款向律師諮詢,避免在合同簽訂後出現違法的情況,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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