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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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二、怎麼避免倉儲合同糾紛

1、注意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

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着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

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瞭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3、特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量

不同的貨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人有着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量、質量等項目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後發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4、充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

合同法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5、存貨人應防止倉儲營業人在合同中濫用免責條款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引起的貨損,當事人也可以對免責條款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由於倉儲合同往往採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責條款的問題應尤加註意,存貨人要仔細閲讀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事項,如果發現對方利用其優勢地位未經對方同意加入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條  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了超出法定範圍的免責事由,應及時表示異議,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絕簽訂合同,以防步入免責陷阱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

在實踐中,倉儲合同與其他的合同不同,它的特色就在於,提貨人需要依據倉單提貨,一旦倉單丟失了,就麻煩了。因此當事人一定要保存倉單。同時出於對自己利益的保護,也要事先了解清楚究竟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了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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