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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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生效,除了要滿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等,還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説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所以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第二,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86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效力。其餘四項屬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八十六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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