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制度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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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需要遵循嚴格的規則,要遵循公平公正等五個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為了實現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時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下面小編會對合同訂立制度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進行相關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合同訂立制度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合同訂立階段

(一)合同相對方的資信審查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1、若對方當事人是單位,需審查其是否有從事相關生產經營的資格、資質、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況等。可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並在文件上蓋公章確保真實性。文件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税務登記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對公帳户資料、資質證書等。

2、若對方當事人是自然人,需審查其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等。簽訂合同前可要求對方提供其身份證複印件,並詳細記錄其經常居住地址、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身份證複印件應由本人簽字確認以保證真實性。必要時可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證明覆印件(個人所有的房產所有權證、車輛登記註冊證等),以免發生糾紛後在訴訟中陷入被動。

3、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在合同簽訂之前派人就對方當事人的資信進行調查,包括:

(1)對財產狀況的審查,主要是:對方當事人的註冊資本和實有資金是否與所簽訂的合同相適應;對方當事人固定資產的現有價值、所有權狀況、有無被設立擔保等。

(2)對供貨能力的審查:針對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審查主要集中在生產能力、庫存商品狀況及進貨渠道等方面。主要看賣方是否有必要的設備、原料、資金、技術等條件,是否能嚴格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數量條件及時生產或提供所需商品。

(3)履行信用的審查:一個企業一貫履行合同的情況,反映了該企業履約信用的高低。注意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現狀和當地的口碑,必要時可到工商部門查詢其年檢情況。

(二)關於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為了減少糾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如在合作過程中需分批簽訂合同,仍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從保存證據的角度考慮,不建議使用傳真、電子郵件、信件的形式訂立合同。另外,對於時間緊迫而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後及時補籤書面合同。總之“口説無憑、立字為據”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

(三)關於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1、訂立合同時可參照合同範本,在表述上儘量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內容在邏輯上前後一致,無自相矛盾的情況,前後稱呼要一致;

(2)合同使用的概念應有確定的含義,不能有多種解釋,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

(3)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儘量使用淺顯易懂的語言,不能用文學上渲染、形容、誇張的手法,也不要使用文言文,以免當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發生困難或產生歧義;

(4)對於涉外經濟合同,要注意翻譯合同條款的準確性,使譯本與正本的內容保持高度一致;

(5)標點符號使用得當;

(6)書寫工整、書面整潔、字跡清楚;

2、簽訂合同時除了簽好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外,還要簽好主要條款以外的普通條款,如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等。爭議的解決方式應儘量約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解決。而為了保證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約定有利於我方的解除合同的條件。

3、關於合同簽訂

首先,簽訂合同時應審查對方的身份,主要看簽訂合同的人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凡不是本人簽訂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列明授權範圍、權限等。代表個人簽訂合同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有授權人親筆簽名。代表企業簽訂合同,《授權委託書》必須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簽名、蓋章均應清晰可見。另外,還要注意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

其次,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1)合同文本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註明並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本內容的一致性。

(2)合同文本應加蓋騎縫章;自然人簽名的應在文本每頁都簽名。

(3)無論是簽字還是蓋章,若雙方不能同時進行,應儘量交由對方先蓋章或簽字,以免對方拿到我方蓋章的合同後遲遲不蓋章。

第三,合同簽訂後應注意:

(1)應將合同正式文本複印若干份,將原件存檔,平時應儘量用複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丟失。

(2)如發現確有筆誤,需要更正的,應取得對方同意,並在修正處加蓋雙方公章、註明修正日期。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細節

(一)要有較強的證據意識

1、無論任何訴訟,證據都是最為基礎和關鍵的。因此,要儘量多地取得對方的證據,同時使對方儘量少地保留我方的證據。在合同履行時,我方應當保留的對方證據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屬文件,對方向我方發送的所有書面函件、傳真、電子郵件、收據、收付款憑證、收貨發貨單證、違約的證據、身份信息等一切證明合同履行過程的資料。而我方要儘量少地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函,包括傳真、電子郵件,也要在糾紛發生後避免電話錄音。

2、在合同未到雙方簽字蓋章時,儘量不要製作出由我方蓋章的過程性文件交與對方,也不要將我方蓋好章而對方未蓋章的合同文本交與對方自行蓋章,最好由我方人員自已拿到對方單位蓋好章後返回一份。否則,對方拿到我方蓋章的合同後,可以遲遲不蓋章,但又可隨時蓋章,我方將會很被動。

3、要意識到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對方簽字蓋章的東西才可靠。因此,需要取得對方的證據就需要對方簽收。一種是在我方的文件簽收簿上簽字,另一種是準備兩份,一份交與對方,另一份由對方簽字或蓋章後收回保存。如果對方拒不簽收函件,一般建議採用公證送達的方式以保留證據。對於常年有業務往來的客户之間,若涉及到貨款結算,建議定期與對方對帳,並簽字蓋章確認。

(二)要有訴訟時效意識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對於涉及到債權的合同,應進行時效管理,至少在時效屆滿前幾個月採取措施防止債權過期。一種措施是提起訴訟。另一種措施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起算,比如要求對方在催收函上簽收,不簽收的進行公證送達等。

以上就是關於合同訂立制度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在訂立制度簽訂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當中的條款,以免雙方產生理解上的分歧,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一定要注意有時候電話、傳真這些東西是不一定可靠的,要留有證據,在發生問題時可能會有重要作用。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還有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登陸本站網站進行相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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