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諾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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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什麼是諾成性合同?

法律規定什麼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合同可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而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二、《民法典》對於合同訂立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諾成性合同的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和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雙方有關認定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合同的條款和有關規定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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