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要式合同 - 運輸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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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合同的定義

什麼是要式合同?運輸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

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運輸合同的定義

1、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合同。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合同。其特徵有:運輸合同是有償的、雙務的合同;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運輸合同大多是格式條款合同。

2、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 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是:承運人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持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在發現貨物短少或滅失時,有請求承運人賠償的權利。

3.對於聯合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或毀損的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數額,首先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國際公約的規定;發生損害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賠償責任,承運人之間的內部責任依約定或法定分配。

三、運輸合同的分類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1、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2、貨運合同(Cargo Carriage Contracts)即貨物運輸合同,是指當事人為完成一定數量的貨運任務,約定承運人使用約定的運輸工具,在約定的時間內,將託運人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交由收貨人收貨並收取一定運費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2、多式聯運合同貨運合同(Cargo Carriage Contracts)即貨物運輸合同,是指當事人為完成一定數量的貨運任務,約定承運人使用約定的運輸工具,在約定的時間內,將託運人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交由收貨人收貨並收取一定運費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分區段的不同方式的運輸聯合起來為承運人履行承運義務的運輸合同。

四、非要式合同的定義

非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規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不需要採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准登記、鑑證、公證或第三人證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簽訂程序簡單,只要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五、 運輸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運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它的成立與生效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法即可。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10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並未規定運輸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所以運輸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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