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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