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要式還是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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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要式還是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要式還是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類別:不動產合同、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涉外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於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包括什麼?

1、行紀人應為他人的利益為法律行為。行紀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和損失,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委託人出售或購買的財產;

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買進後,都應屬於委託人所有,由委託人承擔風險。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它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行紀人是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與委託人之間並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3、委託人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向行紀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以使行紀人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可以説行紀是一種以收取報酬為經濟目的的行業。

4、行紀人要求特殊。行紀人僅限於國家規定的行紀營業者,並必須經國家登記機構登記註冊,取得經營資格。

5、可以和自己買賣。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

一般在貿易活動的時候經常會出現行紀合同,行紀合同跟其他合同一樣,只要行紀人完成委託事項就可以得到報酬。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買進後,都應屬於委託人所有,由委託人承擔風險。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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