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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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單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二、倉單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倉單生效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1、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説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僱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户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2、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合同法》第386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不象提單那樣可以通過背書流通轉讓。持有人將倉單轉讓給第三人時,須辦理過户手續,第三人才能取得貨物的所有權。
作為證明倉儲關係的有效憑證,其實倉單並不算是很簡單的,其中比較重要的資料都是會記錄清楚的,而通常情況下存貨人就需要拿着這個倉單才能實際取貨。關於倉單主要包括哪些事項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