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批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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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審批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環節?

民事訴訟審批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環節

我國的訴訟程序主要分為四大環節,分別是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二、民事訴訟審理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你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您的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雙方當事人。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同時,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的整個訴訟流程,所要參考的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而處於民事糾紛當中的原被告雙方,特別是原告在遞交了訴訟請求以後,之後的整個程序並不在自己可以控制的範圍中了。不過大多數的民事訴訟,即使在起訴之後,庭下達成和解還是能夠撤訴的,民事審判是非常嚴肅的流程,工作人員也是按規章制度逐步開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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