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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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的條件是什麼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合同法設立表見代理制度是為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並維護交易的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在訂立合同中,表見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其一,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
第二,相對人必須是善意且無過失的。即相對人不知道代訂合同人沒有相應的代理權,相對人明知代訂人為無權代理人仍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其三,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應具備合同有效的一般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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