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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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什麼是表見代理

釋義本條是對錶見代理合同效力的規定。

一、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

二、構成表見代理合同要滿足以下條件:

1、行為人並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就與第三人簽訂了合同。本條規定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這三種情形。

2、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行為人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那麼就不構成表見代理,合同相對人也就不能受到保護。

三、本條規定的合同不必經過本人的追認就當然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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