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保證約定不明怎麼確定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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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編保證約定不明怎麼確定保證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保證約定不明怎麼確定保證責任

保證約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債權人權利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權利要求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3、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

2)連帶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事實上,在債務關係中做債務人的擔保人之前,就應該瞭解一下國家對於保證責任的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可能有一部分人都不清楚保證責任是分成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情形的,對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要提前在合同中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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