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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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怎麼處理?

民法典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怎麼處理?

民法典施行後,對於保證合同作出了最新的規定。在保證合同中,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那麼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不再像以前擔保法解釋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民法典對於一般保證的規定

1、一般保證的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第1款的規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的保證。”這裏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是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滿足的條件,如果該條件未滿足,一般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

相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按照《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排除先訴抗辯權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第2款規定了一般保證責任的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三、民法典對於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民法典》第688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相對於一般保證而言,連帶責任保證對債權人的保障力度更大,金融機構在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普遍會將保證方式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四、《民法典》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在保證方式這一問題上相對於現行規定做了一定修改,最大的變化就是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對於排除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做了一定程度的調整。

《民法典》施行後,由於保證方式規定的變化,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案件會大量增加。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最好事先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明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以防出現對自己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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