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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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已經在人們日常生活中運用得很廣泛了,然而在實際情況下依然有很多人對居間合同解除條件存在着很多的不瞭解。下面,本站小編將結合居間合同的概念和解除條件以及解除居間合同賠償方面對居間合同解除條件作出如下解答,期望對對大家瞭解這方面問題有幫助。

居間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一、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二、居間合同解除條件

居間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適用解除合同的條件,賣方與中介在解除合同時可以適用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一)看與中介簽訂的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確約定解除的條件依照約定解除。

(二)如果沒有約定,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居間合同解除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即以喪失定金為代價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是以合同有明確的約定為前提條件的,所以,解約定金應屬約定定金即只有在合同約定情況下才存在。一般而言,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特別指明定金類型,應當認為當事人約定的定金為違約定金。解約定金的設立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只能對合同設立的定金解釋為違約定金,因為從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來看,是希望通過設置定金制度來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並非通過支付一筆定金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

綜上所述,我們常説的居間合同簡單來説就是中介合同和中介服務合同。在解除居間合同的條件上,如果有約定的按照所約定的條件解除;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關係。以上內容是本站小編對居間合同解除條件問題的解答。本站網站是一家專業性法律諮詢網站,如果您以後需要法律服務的時候,不妨尋求本站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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