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一審判決書有效嗎 - 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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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的一審判決書有效嗎?

解除合同的一審判決書有效嗎?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關於合同解除,一般認為依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必須經過通知的程序,法院並不能直接判決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解除合同作為訴訟請求,並被法院判決予以支持的案例並不少見。對於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合同的問題,法律上並無明文之規定,學界也無統一的觀點,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各種認定標準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沒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有的直接判決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對此問題,有待立法予以明確。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解除合同的一審判決書有效嗎?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本站提示,解除合同從法律的角度來説也不是一件隨意的事情,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可以,而法院判定的解除合同也需要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不然,即便是法院,也無權直接判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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